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為了加強國內外碳四產業鏈相關企業的相互交流,引導碳四產業鏈更加健康發展,推動在新的市場形勢下轉型升級,優化資源配置,增進生產企業與科研單位、金融機構的合作,促進產學研結合,共建共享大市場體系,實現抱團發展。同時也進一步增強輕烴利用行業協作組對碳四產業鏈的專業服務功能,特成立輕烴利用行業協作組碳四專委會(簡稱:碳四(或C4)專委會)。 第二條:輕烴利用行業協作組碳四專委會是由國內外碳四產業鏈的知名企事業單位和科研院所自愿加盟的中外合作組織。 第三條:輕烴利用行業協作組碳四專委會宗旨:以企業需求為導向,旨在為全國碳四產業鏈上的企業搭建一個開放合作、互利共贏的平臺,整合行業資源,深化合作機制,集聚創新要素,實現資源共享,達成合作共贏。 第四條:專委會接受中國化工信息中心、輕烴利用行業協作組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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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業務范圍 | 第五條:業務范圍 本專委會是社會中介組織和自律性行業管理組織,在政府部門和會員單位之間起橋梁和紐帶作用。傳達貫徹政府部門的政策意圖,協助政府部門搞好行業宏觀管理;反映行業的愿望和要求,為行業和會員服務。 1.政策傳導:針對本行業的重大經濟技術及熱點問題,進行調查研究,積極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及時向會員轉達國家相關領導部門發布的與本行業發展有關的政策、法令、法規、標準及有關指示;組織企業應對傾銷調查或發起反傾銷調查;積極參與制訂行業標準及行業準入政策等。 2.會議及培訓:每年舉行一次年會,并出版年會論文集;根據會員的要求,舉辦行業有關的專題研討會;組織技術培訓、市場考察等。 3.圈子及會刊:組建專委會微信圈并維持正常運行,作為會員交流的平臺;出版《碳四專委會通訊》電子刊(雙月刊),定期為會員提供準確、有深度、有廣度的行業信息及分析。 4.咨詢服務:跟蹤國內外輕烴行業的最新發展動向,并利用秘書處所有的期刊和網絡等媒體資源,為會員單位提供有關企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技術進展、市場分析及進出口數據、價格與供求等專業信息服務;產品市場分析報告、項目建議書、產業發展規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 5.技術交流與推廣:組織會員單位進行相關領域內的生產技術、人才及市場交流、展示展銷等活動;為會員企業提供技術轉讓及人才交流推薦,投資推介,地方園區溝通,重點客戶見面等服務;以專委會秘書處現有的海外資源為基礎,幫助會員企業引進海外資源和技術及投融資。 6.法律、管理、專利、設計、投資服務:組建具有權威性的分類專家顧問團,為行業內企業提供有償的先進管理經驗、生產技術、經濟評估服務、專利資訊、設計審查、施工監理、投融資咨詢等,并受會員單位委托進行信息咨詢、文獻檢索、市場調研、項目論證等方面的服務。 7. 立項與申請:協作報批投資項目,申請國家有關獎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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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會 員 | 第六條:會員類別 1.專委會會員包括法人會員和自然人會員; 2.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履行入會手續后為法人會員;從事本領域工作的專家、學者、管理人員履行入會后手續后為自然人會員。 第七條:會員條件 1.從事或關注碳四或相關產品研究開發、生產、貿易,并有加入專委會的意愿; 2.擁護并遵守專委會章程; 3.在本專委會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4.愿意履行會員義務。 第八條:加入 申請人提交入會申請書,經常務委員會討論通過,由常務委員會授權本專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九條 會員權利 所有會員單位享有以下權利: 1.本專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會員大會及專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3.對專委會各項活動的建議權; 4.經授權享有“輕烴利用行業協作組碳四專委會會員”的冠名權; 5.享有專委會賦予的其它權利; 6.享受專委會提供的其他服務,各項服務標準另見附表I; 7.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條:會員義務 1.遵守專委會章程及有關規定; 2.遵守并執行專委會的有關決議,維護專委會的合法權益; 3.按時參加會員大會,積極參加專委會的相關活動; 4.按時、按規定繳納會員費; 5.按時、按規定,真實提供經濟技術報表、學術論文、科研信息、生產經營和科學管理經驗及相關資料; 6.履行專委會規定的其它相關義務。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 1.會員有權利退會; 2.會員決定退出專委會時,應提前 1個月書面通知專委會秘書處,一旦接到秘書處的書面確認,其會員資格即被視為注銷; 3.會員如1年以上未繳納會員費或與專委會失去聯系2年以上,經秘書處多次聯系無效的,報請常務委員會同意有權終止其會員資格。 第十二條:會員除名 會員如有嚴重違法或違反專委會章程的行為,經專委會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除名前專委會應事先通知該會員,會員也有提出申訴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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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組織機構與負責人的任免 | 第十三條:組織機構 專委會的主要組織機構如下: 1.會員大會 2.常務委員會 3.秘書處 4.專家委員會 專委會的組織機構受輕烴利用行業協作組監管。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專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受輕烴利用行業協作組督導。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并報請輕烴利用行業協作組審查并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二、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根據會員大會所制訂的有關規則,允許會員指定代表進行投票。 三、會員大會的權力: 1.審議并通過專委會章程或章程修改議案; 2.選舉和罷免專委會會員; 3.審議由秘書處提交并經專委會審議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討論并決定專委會的工作方針、工作計劃及有關重大問題; 5.決定專委會的終止事項; 6.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四、會員大會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如果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應委托副主任委員或一位其他常務委員代替其行使職責。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專委會有權根據四分之一以上正式會員的書面提議,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討論不能延至下屆會員大會處理的有關緊急事項。會員大會特別會議受輕烴利用行業協作組督導。 第十六條:常務委員會 一、 專委會設立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由專委會選舉產生,并報輕烴利用行業協作組備案。常務委員會為會員大會的最高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專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二、 常務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三、 常務委員會須2/3以上常務委員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委員2/3人通過方可生效。 四、 經3名以上常務委員提議,1/2以上常務委員同意,主任委員可召開常務委員會特別會議。 五、 常務委員會的職責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常務委員; 3.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4.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聘請專委會專家、顧問; 9.領導本專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10.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1.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專委會決議的產生 除本章程和有關規則另有規定外,專委會決議由出席專委會會議的全體會員以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式生效。每個會員有一個投票權。專委會也可采取非會議形式對重大問題或緊急事項做出決議。 第十八條: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任職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主任委員和秘書長,由專委會選舉產生,報輕烴利用行業協作組并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3.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4.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6.本專委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專委會表決通過,報輕烴利用行業協作組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7.本專委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任期5年,可連任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如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輕烴利用行業協作組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8.如若主任委員因故無法擔任其職務,副主任委員應擔任代理主任委員,直至下一次專委會會議選舉出新主任委員。 第十九條:主任委員職責 (主任委員單位) 1.召集、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檢查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決議落實情況; 3.監督有助于實現專委會宗旨,促進專委會利益的中、長期計劃和項目的制定; 4.代表專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5.向會員大會報告專委會的工作; 6.對外代表本專委會并行使專委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副主任委員職責 1.協助主任委員行使職責; 2.在主任委員不能履行其職責時,代為行使主任委員職責; 3.行使專委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秘書處 秘書處為專委會常設執行機構,秘書長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其職責如下: 1.組織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專委會的年度工作計劃; 2.負責專委會所有會議的籌備工作; 3.執行會員大會和常務委員會的決議; 4.負責辦理會員的入會、退會手續,及會員、專家委員會的日常聯絡等工作; 5.指導并協調各職能部門、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7.提名副秘書長,各職能部門、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委員會決定; 8.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9.協助主任委員履行其職責。 第二十二條:專家委員會 專家委員會為專委會常設組織,專家委員會由碳四及相關領域內的專家、學者、行政管理人員、知名企業家等組成。專家委員會專家由常務委員會提名選舉產生,并報輕烴利用行業協作組備案。專家委員會的職責: 1.專家委員會視專委會需要不定期舉行工作會議,就與專委會及行業發展相關的重要事務提出咨詢和建議; 2.專家委員會成員沒有固定報酬,但其受專委會委托從事與專委會有關的事務時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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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 | 第二十三條:專委會經費來源 1.會員費; 2.在專委會業務范圍內開展的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3.捐贈; 4.政府資助;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本專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第二十五條:經費的使用 專委會所有的經費應用于實現專委會的宗旨,且在本章程及其相關細則規定的范圍內使用。專委會經費的使受輕烴利用行業協作組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財務管理 本專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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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 第二十七條:章程修改程序 1.對本專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2.本專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輕烴利用行業協作組審查同意、核準后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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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財產處理 | 第二十八條:專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常務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二十九條:專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輕烴利用行業協作組審查同意。 第三十條:專委會終止前,須在輕烴利用行業協作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一條:專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輕烴利用行業協作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專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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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則 | 第三十二條:章程細則 本章程未盡事宜在相關細則中加以規定;該細則經專委會批準后生效。 第三十三條:解釋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專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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